机动车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很多人都觉得买车要趁早,有些人名下甚至登记有多辆机动车。

但是,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上的名字就是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吗?

别着急下定论,让我们了解下清流法院审结的这起确认车辆所有权的案件。

01

案件回顾

2017年1月,吴某与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以男女朋友名义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2月,陈某筹集了20.1万元向他人购买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二手车销售发票登记的货车买方为吴某,货车也登记在吴某名下,但货车由陈某经营运输。

2019年2月,吴某与陈某结束同居关系,吴某要求陈某归还货车并支付货车使用费,遭到陈某的拒绝,吴某遂诉至法院。

吴某

购车款是我交给你的,而且货车登记在我名下,是我把车交给你运输,我是车辆的所有权人,所以你不仅要还车,还要支付我使用费!!!

买车用的是我自己的和借来的钱,车登记在你名下是因为我有一辆摩托车没年检,无法登记在我名下,所以我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更不用向你支付使用费!!!

陈某

吴某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涉案货车予以扣押,法官对吴某释明了保全可能产生的风险后,依法准许了吴某的申请,并扣押了涉案货车。

图为涉案货车

与此同时,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每次都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失败。

02

审理结果

清流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强制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的所有权登记,所有权份额应当以双方实际出资额确定。

根据双方的证据,法院认定陈某出资13.8万元,吴某出资6万元,而除这两笔认定的出资额以外,还有0.3万元的差额,双方当事人均不认可对方主张,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因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同居关系及同居期间的收入和支出是混合在一起,故法院推定双方各占一半即0.1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享有涉案货车30.6%的所有权份额,陈某享有涉案货车69.4%的所有权份额,并驳回了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普法小课堂

机动车所有权如何确定?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中明确说明:机动车强制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的所有权登记。

因此,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车辆是其实际出资的,则权属归实际出资人。

04

法官提醒

车辆行驶登记仅是行政管理手段,不具备物权效力,所以和别人合伙出资购车时,车辆登记在别人名下也不必担心,一定要注意保存自己的转账、取款等凭证,最好能签订协议,约定好双方的出资额,明确权利义务,以便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清流法院

编辑:孙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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