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2023年1月物流行业政策摘要上海物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激励机制
一、绿色低碳
工信部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2月6日
《通知》要求,试点领域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显著提高,其中城市公交、出租、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领域力争达到80%。
《通知》要求,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完善储放绿色电力交易机制,加大智慧出行、智能绿色物流体系建设,促进智能网联、车网融合等新技术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与能源、交通等领域融合发展。
铁路局、工信部等三部门:《关于支持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 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3年1月30日
《意见》提出总体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企业反映突出的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需求,明确铁路支持政策,规范铁路运输服务,加强铁路运输管理,强化铁路运输安全监管,充分发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作用和铁路运输绿色低碳优势,积极鼓励开展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业务,不断提升铁路运输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保障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促进降低新能源商品汽车物流成本、助力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意见》提出支持开展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积极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开展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业务,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出口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不受此限制),采用锂离子电池驱动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或纯电动新能源商品汽车,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铁路运输新能源商品汽车不按危险货物管理,由承托双方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运输。办理新能源商品汽车国际铁路联运,应当符合铁路合作组织《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附件第2号《危险货物运送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应急物流
应急管理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应急物资保障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2月3日
《通知》要求,提升应急物资运送能力。探索建立大型物流和仓储企业参与机制,促进政府和社会物流,以及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等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加强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建设,完善应急物资保障跨区域通行和优先保障机制,建立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紧急运输联动机制,确保应急物资快速运输。大力推动应急物资储备和运输的集装单元化发展,充分发挥综合性国家储备基地作用,提升物资集中储存、高效调运、快速集散能力。推广使用智能机器人、无人机等高技术配送方式。提高和加强运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物资投送能力。
《通知》要求,优化应急物资发放方式。制定和完善应急物资发放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完善应急物资发放的社会动员机制。优化应急物资分发监管模式。鼓励物流企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应急物资“最后一公里”发放,应急物资分发时效性和精准性得到提高。
《通知》要求,提升应急物资保障信息化水平。推进应急物资储备库、配送中心等仓储物流设施的机械化、自动化、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提升应急物资存储管理效率和智能化监控水平。
《通知》要求,按照规模适度、布局合理、保障有力、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多主体多模式优势,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配运送体系,统一调配应急物资,提高应急物流快速反应能力。依托应急管理部门中央级、区域级、省级骨干库建立应急物资调运平台和区域配送中心。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运输力量建设,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应急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健全应急物流调度机制,提高应急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应急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三、放管服改革
《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月20日
《通知》要求,统一规范“整车合法装载”查验标准。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整车合法装载的政策要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路基础设施安全。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生产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仓栅式货车暂以实心栏板高度计算车厢容积),参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运送不可拆解大型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载运鲜活农产品的,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车辆发生本通知要求以外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影响其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关于启用国内水路运输领域行政许可电子文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月5日
《通知》要求,自2023年1月9日起,对我部(含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办理的国内水路运输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制发电子《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撤销许可告知书等行政许可文书,不再向行政相对人和地方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制发、邮寄纸质行政许可文书。具体范围包括: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海上运输和拖航许可(仅限水路运输经营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许可子项)。
四、商贸物流
《关于印发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第一批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月19日
《通知》提出,2021年,商务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了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标准化在推动商贸流通提质增效和内外贸一体化等方面的新模式、新路径、新方法,取得积极成效,形成了一批典型经验做法。
五、危险品物流
《关于印发<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月4日
《办法》要求,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的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下简称“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制度:(一)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的总政策;(二)负责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相关职责;(三)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的安全管理,包括出入库管理、操作要求及台账管理;(四)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从业人员的培训要求;(五)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的安保要求;(六)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的应急响应方案;(七)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事件报告程序;(八)定期实施自查的程序;(九)无法交付危险品货物的处置程序。
《办法》要求,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在预先检查或定期巡查时发现存放场所内包装变形的或包装轻微破损的危险品货物,应当及时联系托运人更换出港危险品货物的包装或通知收货人提取进港的危险品货物。当发生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事件时,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启动应急响应方案,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按规定配合局方开展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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