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基金(土地基金计提)
很多朋友对于土地基金和土地基金计提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四项基金指哪4个
社保资金、扶贫资金、救灾资金、住房公积金
设备及器材信贷计划基金/市场推广基金/发展支援基金/企业培训基金
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留学归国及海外学者合作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屋维修基金可以扣除吗
可以。
房屋维修基金属于代收费用,土增规定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者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收入,可作为扣除项目允许扣除但是不能作为加计扣除的基;,如果单独收取的代收费用可以不作为转让收入,同时也不得作为扣除项目扣除。维修基金使用条件: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土地九项基金是什么
一、农业土地开发基金?标准:市区13.5元∕㎡
二、?廉租房、公租房保证金?标准:总价款5%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标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5%
?四、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标准: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
五、水利建设基金?标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
六、铁路建设基金?标准:土地出让金总额3%
七、失地人员养老保险6万∕亩
八、轨道交通土地专项资金40万∕亩
九、教育基金?标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
如何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专项资金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11〕3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提留和分配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落实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提留规定
(一)按照中央关于在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提留专项资金的规定,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10%的教育资金和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障资金计提的规定,相应调整失土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失土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计提标准。
1.失土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的,按耕地4万元/亩、非耕地2万元/亩计提或计征。
2.失土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10%计提,原建设用地出让及补办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5%计提。失土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
(三)其他专项提留项目标准。
1.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成交价款的5%计提。
2.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出让平均收益的15%计提(7.05元/平方米)。
3.土地出让业务费: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2%计提,存量土地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1%计提。
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34元/平方米计提。
5.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按出让土地农用地征收面积90元/平方米计提。利用增减挂钩(复垦)指标的出让土地不再计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
6.宁波统筹资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3%计提。
二、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教育的投入
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专项安排用于全市的农田水利建设和教育支出。
中心城区范围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70%分成给相关镇(街道),30%市财政统筹专项用于镇级农田水利项目补助;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全额分成给相关镇(街道)。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教育资金专项用于镇(街道)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等项目支出,相应列报“2120812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2120808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
三、统筹落实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专项安排用于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
中心城区范围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全额补助相关镇(街道),专项用于相关镇(街道)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关于土地基金,土地基金计提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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