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证券法应对国际板立法授权
徐明:《证券法》应对国际板立法授权
徐明:《证券法》应对国际板立法授权 更新时间:2010-12-6 7:56:55 上证所副总徐明建议: 早报记者 忻尚伦 《证券法》修改在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发布新闻稿,该所副总经理徐明建议,拓展《证券法》中证券的种类和范围,并对境外企业境内发行上市作出原则规定或立法授权。 徐明是12月4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一届“上证法治论坛”上做出以上表述的。徐明称,《证券法》颁布至今已经12年,但多年来《证券法》仅做了一次较大的修改,修订至今也已有5年,作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法律,《证券法》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做出修订和完善。 对于《证券法》的修改方向,徐明建议,首先可以修订和完善证券发行、上市和退市制度。区别不同的发行人、发行品种与发行方式,可采取不同的发行审核机制,将实质性审核、形式性审核分别规定在证券法中,并为注册式发行方式预留空间。“例如对私募发行、有担保债券发行等等。” 其次,完善私募发行制度,对私募发行进行界定,明确私募发行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私募发行证券转售限制。 此外,徐明还建议,应区分发行条件与上市条件,进一步落实上市审核权;建立转板市场,为不同市场间的转板机制预留空间;进一步强化退市制度,确定差异化“退市”标准。 所谓差异化“退市”标准,即根据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等不同的特点,确立不同的退市条件,将连续盈利的唯一标准作为主要标准,并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重大违法违规情况、股票长期停滞交易和微量交易的情况等作为参考条件。 徐明还对债券管理制度和市场创新的法律制度分别给出修订建议。在市场创新制度中,徐明说,要对境外企业境内发行上市做出原则规定或立法授权。 在处理分业和综合经营关系上,徐明建议应为证券经营机构综合经营给予必要的考虑,同时从证券市场的角度切实加强对综合经营监管,为证券经营机构的综合化、差异化发展提供环境。而对于证券法现有规定大部分是针对纸面设计,徐明提出要结合目前证券无纸化的特点,对相关证券法律关系出基本界定。 此外,徐明还表示,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而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要做到程序的公正、周密和严谨性。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