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证券法可从三方面入手

徐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证券法可从三方面入手 更新时间:2010-12-5 8:36:44   中新网12月4日电 第一届“上证法治论坛”于今日在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举行。本次论坛以“与法治同行――中国资本市场20周年法治建设回顾与展望”为主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在论坛上做了题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证券法,促进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演讲,他表示要从完善证券法亟需解决的几大关系和任务等三方面入手,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证券法,从而促进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

第一方面,证券市场的发展对证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要求越来越高,这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适应和扩大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增加国际化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在立法方面,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治办,针对证券市场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了一些涉及到证券法律法规、规章,这些规章、法律法规对证券法做了很多的补充。在司法中,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先后出台了多个针对证券市场的司法解释。在市场监管方面,中国证监会探索建立了行政处罚等查赏分明和创业板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创新业务方面的投资者适当管理制度,证券市场法治事件的新发展需要证券法予以吸收、借鉴。

第二方面,修订和完善证券法需要整理几个关系:

一是,要更加做到程序的规整、周密和严谨性。在自律管理方面,进一步强化自律管理的机制建设,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拓展证券保护基金,对投资者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实现刑事处罚和民事救济的有效结合。二是,在法律规则建立上要进一步强化规则的有效。三是,在分业经营和综合经营的关系上,要为经营的综合化、差异化发展提供环境。四是,要结合有纸化、无纸化特点,对相关证券法律关系作出基本界定。

第三方面,完善证券法的几点任务:

首先,要修订和完善证券发展、上市和退市制度。一是,完善证券发展审核制度,区别不同的发行品种与发行方式,可采取不同的发行审核机制,将实质性审核、形式性审核分别规定证券法当中。二是,完善私募发行制度,对私募发行进行界定,明确私募发行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私募发行证券转售限制。三是,完善证券上市条件的规定,区分发行环境与上市环境,进一步落实上市审核权。四是,建立转板市场,为不同市场间的转板机制预留空间,规定场内、场外市场之间,不同的场内市场之间,以及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的转板条件与程序,实行各层次之间的无缝对接。五是,进一步强化配置制度,细化配置条件,确定差异化配置标准,根据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等不同的特点,确立不同的退市条件,将连续盈利的唯一标准作为主要标准,并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重大违法违规情况、股票长期停滞交易和微量交易的情况作为参考。

其次,修订和完善债券管理制度。一是,适当简化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可适当放宽证券财务指标,对发行规模实行上限,对私募发行债券、发行有担保债券采取形式审查,一次核准多次发行。二是,完善债券上市交易制度。三是,实行债券市场监管的统一,将公司债券、非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法律制度投入证券法规中,将债券市场的监管集中统一,避免政策多种监管手段的资源浪费。

再次,修订和完善市场创新的环境。一是,拓展证券法中证券的种类和范围。二是,调整证券的立法,将证券发行品种交易的管理办法改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规定或由交易所制定规则。三是,为市场创新留下必要的补充规则空间。四是,建立适当的投资者管理制度。结合创业法、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新业务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践,对风险相对较大、专业知识相对较弱的创新产品,进行投资者适当管理。五是,对境外企业境内发行上市作出严格规定或者立法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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