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间股神”韩劲松集资诈骗两千多万元被判无期

上海“民间股神”韩劲松集资诈骗两千多万元被判无期 更新时间:2010-11-6 7:12:14   新华网上海11月5日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日对一起特大集资诈骗案进行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劲松无期徒刑,同案的朱金红、鲍海蓓等4名被告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2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了解,韩劲松于2006年提出“立桩量”概念,经由《民间股神》一书而被人熟知,并以“简凡”之名公开授课,传授股市制胜秘籍。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至2007年12月,韩劲松借向股民讲授炒股理论知识之机,虚构其与齐鲁期货公司合作进行国内股指期货交易的事实,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指使其注册成立的行略公司各分公司人员及被告人朱金红办理股指期货投资手续,从240名被害人处骗取钱款计1264万元,后归还169万余元。当时股指期货迟迟未开,有投资者开始向韩劲松索要钱款。于是,韩劲松再以代客理财的名义,在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间,谎称为股民进行股票交易,并承诺高额利润,又从24名被害人处骗取钱款计651万余元,之后曾归还25万余元。

法院还查明,韩劲松为归还股指期货、代客炒股理财等投资者的钱款,借股市低迷之机,虚构黄金、外汇期货交易的事实,继续以代客理财的名义和保本保收益为诱饵,指使被告人鲍海蓓办理相关手续,骗取40名被害人的款项共计548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劲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股指期货投资和代客进行股票、黄金、外汇期货交易的事实,以承诺支付高额回报等方法,骗取250余名被害人资金共计226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并给他人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朱金红、鲍海蓓等其他4人,违反国家规定、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变相吸收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故对韩劲松等5名被告人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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