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针对性制度安排打通红筹企业境内上市“最后一公里”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5日发布通知,对红筹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涉及的对赌协议处理等事项作出针对性制度安排,为红筹企业境内上市打通“最后一公里”。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布《关于红筹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持续增强科创板相关制度安排的包容性和适应性,进而将吸引优质科创类红筹企业登陆科创板、促进科创板市场做优做大等现实需要落到实处。

据了解,通知规范的事项属于红筹企业基于其境外注册治理结构和运行惯例面临的普遍性问题。结合红筹企业的实际情况,通知对标境外市场有关红筹企业发行上市的市场实践,根据科创板审核及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作出四项针对性安排:

一是针对红筹企业上市之前对赌协议中普遍采用向投资人发行带有特殊权利的优先股等对赌方式,明确如承诺申报和发行过程中不行使相关权利,可以将优先股保留至上市前转换为普通股,且对转换后的股份不按突击入股对待,为对赌协议的处理提供更为包容的空间。

二是针对红筹企业法定股本较小、每股面值较低的情况,明确在适用科创板上市条件中“股本总额”相关规定时,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总数或存托凭证总数计算,不再按照总金额计算。

三是对红筹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相关条件中的“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这一原则性要求,从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同行业比较等维度明确三项具体判断标准,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同时明确规定,“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大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上述具体要求,充分落实科创板优先支持硬科技企业的定位要求。

四是针对红筹企业以美元、港币等外币标明面值等情况,明确在适用“面值退市”指标时,按照“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此外,基于存托凭证的特殊属性,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不适用“股东人数”退市指标。

在此之前,证监会降低了已上市红筹企业境内发行上市条件,明确了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红筹企业发行股票及尚未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境内减持存量股份用汇事宜处理等规定。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规定及通知的发布,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与红筹企业回归境内发行上市直接相关的配套制度,打通了红筹企业境内发行上市“最后一公里”,将有助于红筹企业更好利用包括科创板在内的境内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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