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黄有龙、赵薇等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上交所:黄有龙、赵薇等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摘要

上交所:黄有龙、赵薇等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上交所对祥源文化、龙薇文化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公开认定黄有龙、赵薇等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11月......上交所:黄有龙、赵薇等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上交所对祥源文化、龙薇文化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公开认定黄有龙、赵薇等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11月20日,上交所发布公告《关于对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公告称: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2 号)》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查明的事实,浙江祥源文化股份 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孔德永,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其 直接负责人员黄有龙、赵薇,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政在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方面存在如下违规事项:

一、龙薇传媒未审慎筹划收购事项、未充分提示终止风险, 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二、龙薇传媒披露控制权转让事项的筹资计划和安排存在虚 假记载、重大遗漏;

三、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

四、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五、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综上,龙薇传媒作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在自身资金准备不足、资金来源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贸然筹划收购事项,且未充分提示终止风险。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披露不及时,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 2.6条、第2.7条、第2.22条等规定。

祥源文化作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2017年1月12日、2月16日披露的回复本所问询函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其行为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等规定。

具体责任人方面,黄有龙作为龙薇传媒的代表,组织、策划、指派相关人员具体实施本次控股权转让事项,实际与万家集团实 际控制人孔德永进行控股权转让谈判,决策收购祥源文化控股权,并指派人员进行融资安排、信息披露。龙薇传媒法定代表人 赵薇在配偶黄有龙告知其收购祥源文化控股权事项后表示同意, 知晓并支持收购控股权事项,在《股份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 议之补充协议》等上签字,在中信银行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时提供资料协助,在公告发布前看过信息披露内容。赵政受黄有龙指派, 代表龙薇传媒负责本次控股权收购事项,参与收购谈判、寻找资金、组织回复本所问询函,并实际进行后续股权转让比例变更和解除协议的谈判。黄有龙、赵薇是龙薇传媒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 人,赵政为龙薇传媒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7条等规定。

祥源文化董事长孔德永全程组织、策划并参与控股权转让、融资过程、股权转让的变更等事项,是祥源文化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孔德永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5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孔德永,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员黄有龙、赵薇、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政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孔德永、黄有龙、赵薇、赵政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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