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II和RQFII参与沪深股市细则修订外资持股初始披露比例由26%降至2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沪深股市交易的细则10月30日对外发布,自11月1日起施行。

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深交所发布新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QFII、RQFII指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扩大投资范围,除了原有品种,合格境外投资者可投资于存托凭证、股票期权、政府支持债券,允许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二是修改信息报送要求,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信息报送负担;三是调整外资持股初始披露比例,由26%下调至24%;四是优化境外投资者合计持股超过限定比例时的平仓顺序,明确被通知减持后可申请继续持有相关股份的情形;五是完善非交易过户相关规定;六是加强持续监管,明确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的信息披露相关职责,强化受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

《实施细则》修订主要包括:一是扩大投资范围,新增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存托凭证、股票期权、政府支持债券等,允许参与债券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二是完善持股比例披露及超比例减持安排,将外资持股比例披露指标由26%调整至24%,优化外资合计持股超过30%时的减持安排等;三是便利投资运作,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委托证券公司的数量限制,明确合格境外投资者协议转让及非交易过户的办理要求,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及托管人、受托证券公司等相关机构重复信息的报送要求,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四是强化合规要求,明确受托证券公司、受托期货公司对合格境外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和涉嫌违法违规交易报告要求,明确合格境外投资者督促其名下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新增督察员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监督职责等。

中国证监会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进行修订整合,形成《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在此背景下,沪深交易所对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相应的修订,以衔接中国证监会上位规章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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