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年报“争先赛”当鼓励

上市公司年报“争先赛”当鼓励 更新时间:2011-1-15 10:33:22   记者观察  本报记者 于萍  新年伊始,上市公司出现了抢先披露年报的现象。在S*ST圣方于1月8日率先披露年报后,陕国投A等多家公司也将年报披露日期提前,吉峰农机等公司则提前披露了年报中拟推出的利润分配方案。  在愈演愈烈的年报“争先赛”中,虽然不排除有个别公司有做秀等目的,但总体可以说,这些公司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主动性重视程度较高;持有这些股票的投资者也是幸福的,不用再经历漫长的焦急等待。  目前仅从交易所公布的年报披露时间表看,除已经提前披露完年报的S*ST圣方外,还有10家公司将原计划的年报披露时间提前。其中,陕国投A将年报披露日期由1月22日提前到了1月18日。欣网视讯则将年报披露期从原先的4月30日一口气提前到1月20日。此外,还有多家公司将年报披露时间从4月份提前至3月份。  不仅是将披露期提前,近期部分公司还提前公布了2010年的利润分配预案。按照吉峰农机公布的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计划每10股转增8-10股,现金分配方案则未确定。此前,精华制药在股价连续放量上涨后也公告,公司尚未对2010年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定,董事会初步拟定的分配方案为每10股转增2-5股,不送股,现金分配方案未定。正是由于披露的送转方案低于市场预期,公司股价出现了连续回调。  年报期间市场对于“高送转”、业绩超预期等“利好”的猜想通常会引发相关公司股价异动。此时上市公司与市场间的信息不对称则会导致股价持续波动,而保证信息披露的透明、公开、及时、有效就显得尤为重要。有消息称,此次陕国投A提前公布年报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司董事会将提前召开,因此为避免年报信息泄露而提前披露。显然,一些上市公司对可能引起股价波动的重要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正在逐渐加强,这一点无疑是值得鼓励并效仿的。  为加大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证监会于2010年年底制定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四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可见,监管层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的监管力度正在不断加强。  事实上,经过多年的治理完善,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已经基本实现公平、公正、公开,但在主动性和效率上,应该说还有大幅改善的空间。  仅以年报披露来看,4月一般是年报披露的高峰期。尤其是4月30日披露截止日前一周,每天通常有超过100家公司集中发布年报,其中不乏“大块头”的蓝筹公司。众多公司的业绩情况都被淹没在“海量”信息中。再加上4月份也是一季报披露期,年报信息与一季报信息夹杂在一起,已经失去了时效性。对于投资者来说,最关注的莫过于那些影响公司未来业绩表现的信息。相比之下,时隔4个月才披露的公司年度业绩,显然已经有些“姗姗来迟”。  对比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披露业绩时根据规模划分了不同等级。其中公开发行股票7500万美元以下的应在公司财年结束90天内披露年报;公开发行7500万-7亿美元的应在财年结束75天内披露年报;公开发行7亿美元以上的需要在60天内完成披露。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还需不断完善。对于年报披露与一季报披露重合、上市公司4月底集中披露等现象,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在保证信息公平、公正、公开的同时,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及时性,能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市场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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