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选聘会计所信披有新规

随着新证券法即将在3月1日实施,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这一重要事项,也将有新的信息披露要求。

2月28日,上交所发布了《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百号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鉴证机构,承担着资本市场 “看门人”的职责,其执业能力、诚信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公允性和可靠性。《格式指引》旨在把好“看门人”入口关,切实引导上市公司完善相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权益。

《格式指引》充分关注了新证券法实施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双备案制的重大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上市公司相对更多的自主选择空间,通过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以及相应决策程序和监督责任等3个方面的详细披露要求,进一步提高相关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充分揭示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供投资者理性决策。

具体来看,一是细化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的披露要求。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是投资者判断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诚信水平以及相应审计风险的基本要素。对此,《格式指引》细化相关披露要求,包括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人员和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等。同时,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相关人员的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历、独立性和诚信记录等提出针对性的披露要求,引导上市公司重视审计机构声誉,合理选聘审计机构。

二是强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披露。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背景,是投资者判断其变更动机及合理性的关键。为此,《格式指引》制定了分层次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除应当详细披露换所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关方的沟通情况外,对于沟通中存在重大分歧、临近年报临时变更、上一年度为非标意见或触及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特别予以说明,并结合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胜任能力等进一步论证变更的合理性。同时,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发表针对性意见,明确相关事项是否增加了审计风险、是否可能影响审计结论的可靠性。

三是明确相应的决策程序和监督责任。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上市公司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相应审议程序。就此,《格式指引》要求披露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审计委员会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参与方,在财务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过程的监督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格式指引》特别关注了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要求披露其进行的具体工作和审查结论。通过多种程序多方参与,为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把关”。

上交所表示,将严格执行《格式指引》,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能力、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审慎选聘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同时,立足信息披露,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结合自身胜任能力充分评估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通过审计质量的提升,切实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作用,共同推动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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