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发行人财务报表有效期最多可延长3个月

7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解决现行财务报表有效期规定带来的审核过程中财务报表集中过期,影响发行审核工作连续性的问题,《首发办法修改决定》和《科创板首发办法修改决定》主要是对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条款进行修改,将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修改为至多不超过3个月。

《首发办法修改决定》《科创板首发办法修改决定》自2020年5月15日至6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社会各界均表示支持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的改革,认为此项改革有利于新股发行常态化,以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同时,有意见提出,建议强化审计截止日后审阅信息和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信息的披露要求。经研究,已采纳该意见,通过同步修订《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了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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