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开发行三大政策全部落地首批精选层企业节后亮相
新三板公开发行三大政策全部落地首批精选层企业节后亮相
火速解读!新三板公开发行三大政策全部落地首批精选层企业节后亮相
赶着春节前,新三板公开发行核心三项政策终于完成发布。
1月19日晚间,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落地实施工作部署,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第三批3件业务规则,包括《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1件基本业务规则,《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和《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2件业务细则。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至此,本次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的7件基本业务规则已全部发布实施,而从全市场来看,重要的核心政策仅有精选层转板制度尚未明晰。
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本次业务规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新三板市场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业务已正式启动,市场各方可据此着手开展相关业务,这意味着节后很快首批申请精选层的企业就要亮相。
实际上,本次发布实施的《公开发行规则》前期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保荐业务细则》《发行承销管理细则》2件业务细则前期定向征求了业界意见。全国股转公司认真研究了市场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在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衔接的基础上,对相关规则作了修改完善。21世纪经济报道也曾独家报道过相关内容。
那么,三项政策的发布该如何理解,正式发布的版本和征求意见稿相比又有哪些改变,21世纪经济报道第一时间帮你解读。
企业进入精选层需要过哪几关?
首先跳开三项政策,所有政策落地后企业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记者了解到,挂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应当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进行推荐,在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申报材料,经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完成公开发行后,达到精选层准入条件的方能进入精选层。具体包括以下环节:
一是确认自身符合相关条件。具体包括《公众公司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开发行规则》规定的发行主体要求,《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精选层预计市值和财务条件,且不存在相关负面清单情形。
二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辅导,并经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通过。发行人应当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进行辅导,并按照派出机构相关要求完成辅导验收程序。
三是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制作并提交申请文件。发行人应当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机构保荐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
四是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全国股转公司受理申请文件后,通过向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提出问询等方式进行自律审查,由挂牌委员会合议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审议意见,全国股转公司结合挂牌委审议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五是中国证监会核准。全国股转公司审查通过后,根据发行人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及自律监管意见、审查资料。中国证监会受理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条件、是否满足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核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当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并按照发行与承销细则的规定开展定价、申购和配售等工作。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发行结果报告、精选层挂牌推荐书以及验资报告等文件;发行人符合进入精选层条件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其调入精选层。如出现审查不同意、不予核准等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在六个月后方可再次提交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的三处修改
《公开发行规则》借鉴了注册制理念,针对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业务中的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审议程序、申报受理、发行审查、发行承销、进入精选层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和各方责任作出了系统性规定。
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与征求意见稿比较,本次发布实施的《公开发行规则》进行了以下三方面调整完善。
一是调整战略配售的范围。部分市场主体认为保荐机构参与战略配售可能与其保荐职责存在潜在利益冲突,不利于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精选层入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也不利于降低发行成本,因此本次发布实施的《公开发行规则》中删除了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可以参与战略配售的规定。
二是调整战略配售限售要求。为降低集中抛售风险,提升战略配售参与积极性,促进发行成功,参考境内外成熟市场对不同主体所持发行前股份设置差异化锁定期的相关安排,对战投所持股份设置差异化限售安排,对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限售12个月,对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限售6个月。
三是为保证金申购和以其他方式申购预留制度空间。部分市场主体建议应进一步提高申购方式的灵活性,赋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更多的自主权。就此,我们将《公开发行规则》第三十条修改为“投资者应当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要求在申购时全额缴付申购资金、缴付申购保证金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申购”,后续将另行规定保证金申购或其他方式申购的具体安排。
差异化的保荐制度
《保荐业务细则》立足新三板实际,落实并细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各项保荐职责及原则性要求,压实保荐机构责任。
但实际上,新三板的保荐制度和A股是有不一样的,新三板保荐制度有哪些差异?
保荐机构在新三板市场开展保荐业务,适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一般规定,应当按要求签订并备案保荐协议、开展尽职调查、履行内部核查程序、提交与保荐相关的文件、配合监管机构审核工作、履行持续督导职责。针对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情形,保荐机构还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并配合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此外,基于新三板市场特点,新三板保荐制度与其他市场还存在以下差异:
一则依据。保荐机构应当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履行保荐职责,并遵守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
保荐机构范围。在新三板市场开展保荐业务的保荐机构,除要求具备保荐机构资格外,还应当是在全国股转公司备案的主办券商。主办券商不具备保荐机构资格的,可以由其控股的承销保荐子公司开展保荐业务。同时,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和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为同一家机构,或存在控制关系。
出具保荐文件。保荐机构在新三板市场开展保荐业务,无需出具上市保荐书,但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出具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以及其他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
持续督导职责。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职责与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职责存在交叉,为降低市场成本、明晰责任主体、避免遗漏或重复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对新三板保荐制度与主办券商制度作了衔接性安排,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由保荐机构承担全部持续督导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持续督导期限。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为股票公开发行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自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计算。
三种发行定价方式
新三板此次《发行承销管理细则》充分借鉴境内外资本市场股票发行承销制度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小企业特点,在定价、申购、配售、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针对性的具体安排;建立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定价机制和规范的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发行承销过程的全流程监管,通过设置中止发行红线、优化信息披露与投资风险揭示等制度强化投资者保护。
考虑到中小企业需求和新三板市场实际,新三板发行承销制度设计主要有以下特点:
设置多元化的定价机制。新三板市场公开发行允许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基本情况和市场环境等,合理选择直接定价、竞价或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以提高发行效率、实现市场化定价。
初期采用全额资金申购,适时根据需要推出保证金申购和其他申购方式。考虑到新三板市场及投资者的特殊性,初期将采用全额资金申购机制,后期根据制度运行情况和市场需求择机选用保证金申购、市值申购或其他申购方式,促进公开发行顺利实施,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询价方式下以网下投资者为主要配售对象,设置双向回拨机制。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市场化询价、定价和配售机制,新三板公开发行将网下初始发行比例设置为60%-80%。同时,充分考虑网上投资者的认购意愿,设置双向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认购不足的,可以向网下回拨;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倍,不超过50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超过50倍的,应当回拨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
丰富战略配售范围,明确配售比例要求。允许发行人引入战略投资者,发挥价值引导效应,促进发行成功。允许高管和核心员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形式灵活。发行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的,战略配售数量占比原则上不超20%;超过5000万股的,战略配售数量占比原则上不超30%,超过的需要充分说明理由。
允许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维护价格稳定。坚持市场化定价,允许主承销商与发行人自主协商确定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稳定后市价格。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
加强老股东权益保护。为保护挂牌公司老股东权益,允许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确定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底价,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价格区间内或高于发行底价。针对精选层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规定发行价格应参考发行人发行前一定期间的交易价格确定,同时允许全部或部分向原股东配售。
此外,为规范主承销商承销行为和网下投资者的询价申购行为,与现行监管体系协调统一,全国股转公司将主承销商和网下投资者纳入证券业协会管理体系,要求主承销商和网下投资者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且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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