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电池告别黑户汽车生产企业压力山大
动力电池的回收再利用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大批的退役废旧动力电池极有可能造成资源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而相关政策的缺失一直桎梏着这个细分产业的发展。2月26日,国家工信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七部委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至此,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有了指南针。
以下为《办法》的重点内容解读。
主体责任:汽车生产企业承担
《办法》第五条指出,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办法》还指出,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不难发现,汽车生产企业将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而电池生产企业、回收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可通过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各自发挥所长。
产品设计: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
此前,我国电池生产企业生产的锂电池组构造没有固定标准,回收工艺繁琐,这是动力电池回收的一大制约因素。
《办法》明确提出,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用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产品结构设计,协商开放动力蓄电池控制系统接口和通讯协议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关信息,对动力蓄电池固定部件进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设计。材料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尽可能使用再生材料。
此外,也对汽车生产企业提出要求,新能源汽车设计开发应遵循易拆卸原则,以利于动力蓄电池安全、环保拆卸。
编码溯源:动力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监管
一块电池,从哪里来,用在哪辆车上,拆卸下来又被送到了哪里去,如果能够对电池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将有助于回收利用体系的建立。
《办法》提出,电池生产企业应与汽车生产企业协同,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所生产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汽车生产企业应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蓄电池编码对应信息。电池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编码及新能源汽车相关信息。
《办法》还提出,汽车生产企业应委托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等通过溯源信息系统记录新能源汽车及所有人溯源信息,并在汽车用户手册中明确动力蓄电池回收要求与程序等相关信息。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在溯源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蓄电池编码与新能源汽车的动态联系。
此外,工信部、质检总局负责建立统一的溯源信息系统,会同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动力蓄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
对所生产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意味着,电池都将有自己独立的惟一的“身份证”号码,有名有姓,而溯源信息系统的建立,将有助于实现对电池的生命周期监管。
回收原则: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
《办法》提出,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在保证安全可控前提下,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则,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开展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与经济效益,并保障不可利用残余物的环保处置。
对于梯次利用企业,《办法》要求,应回收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
对于再生利用企业,《办法》要求,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规范拆解,开展再生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后的其他不可利用残余物,依据国家环保法规、政策及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置。
一直以来,受限于回收技术不成熟等因素的制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还是“直接拆解”孰优孰劣多有争论。特别是需要先对电池进行检测,确定哪些可以梯次利用,哪些需要直接拆解,耗费人力物力,经济效益差。《办法》明确了原则,即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这就要求尽快弥补回收技术上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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