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塑料电线二厂生产不合格电线案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皖合)质监罚字〔2018〕10号

当事人:合肥塑料电线二厂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1340100713972248m(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铭慈 性别:男

地址(住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瑶海社区站北社居委岱河路9号 电话:

2018年1月17日,接六安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通报函,根据安徽省质监局《关于做好3c获证产品电线电缆市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皖质办函〔2017〕188号)要求,通报张某(六安市裕安区显州五金电料经营部)销售的标注为合肥塑料电线二厂生产的2017年5月24日批次60227 iec(bv)450/750v 1×1.5型电线、2017年6月20日60227 iec 01(bv)450/750v 1×2.5型电线。2017年7月3日,进行了监督抽查,样品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导体电阻(20℃)。

本局查明,该批产品为你厂生产,规格型号:60227 iec(bv)450/750v 1×1.5型电线数量20卷、60227 iec 01(bv)450/750v 1×2.5型电线数量20卷。2017年8月10日六安市裕安区显州五金电料经营部将剩余38卷电线退回你厂,你厂已将退回电线做报废处理,该批产品货值金额:贰仟捌佰元整(¥28000元),无违所得。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2018年1月17日,六安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通报函复印件一份;

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3、2018年1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4、2018年4月3日、5月8日、8月13日,对你厂法定代表人孙铭慈调查笔录三份;

5、六安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通报函一份;

6、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协查函一份;

7、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二份;

8、六安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9、合肥塑料电线二厂于合肥金四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份,照片四张;

10、质量技术监督通知书二份;

11,合肥塑料电线二厂情况说明二份;

12、六安市裕安区显州五金电料经营部证明一份;

13、3c证书网上查询单一份(4页);

14、对合肥塑料电线二厂涉嫌生产不合格电线案申请延长办案期限报批书两份;

1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6、(皖合)质监罚告字〔2018〕10号。

本局于2018年8月21日对你厂进行了告知((皖合)质监罚告字〔2018〕10号),告知后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

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厂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不合格电线38卷;

3、处以罚款:伍仟陆佰元整。(¥:5600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且按照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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