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业务管理规定拟修订明确直保公司开展再保分入业务门槛
再保业务管理规定拟修订明确直保公司开展再保分入业务门槛
作为我国保险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再保险行业虽然起步较晚、市场主体较少,但由于近年来发展速度较快,其重要性及受关注度与日俱增。上海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为加强再保险业务监管,促进再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银保监会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和市场调研情况,对《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目前,《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再保险,顾名思义是指“保险的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据了解,修改稿重点在业务经营、再保险经纪业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修订。
据再保险公司人士介绍,修改稿主要是基于再保险市场上近年来发生的新变化和新趋势而进行的调整。比如,针对越来越多的中小直保公司开始充当再保人角色这一现象,修改稿明确了直保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的门槛。
一是由直保公司总公司统一办理,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再保险分入业务;二是须设立独立的再保险业务部门,配备不少于5名独立于直接保险业务的专职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核保、核赔、财务、精算等方面人员,年分入保费规模超过5亿元的,前述人员不得少于10人;三是须建立完整的分入业务管理制度和独立的分入业务信息系统模块,并与财务系统实现自动对接。
在再保险资深人士看来,我国保险业尚处初级发展阶段,多数直保公司尤其是小公司、新公司的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较弱,在盲目追求保费规模的利益驱动下,对直保业务的风险管理较为粗放,更谈不上对再保分入风险有较强的识别和管理能力。直保公司过多参与再保分入业务,可能导致风险在直保公司层面滞留,加剧公司财务波动性,打乱正常分保链条。
此外,多数情况下,直保公司接受的分入业务还可以自动进入其再保险合约,加剧了再保险安排的复杂程度,也不利于再保对直保反向调节作用的发挥。
在业务经营方面,修改稿还提出:保险人应制定再保险规划,明确再保险在公司风险和资本管理战略中的作用。再保险规划内容应包括再保险安排的目的、分保限额、业务集中度、风险管控机制等内容;再保险规划的制定、实施、评估和调整由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董事会应对再保险规划的制定和调整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其再保险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调整应经其总公司高级管理层同意。
此外,保险人应建立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对分出业务集中于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和与其关联的再保险接受人的情况进行监测和管控,防范信用风险。保险人应正确识别自身临时分保需求,建立科学合理的临时分保管理制度。保险人承保的业务超过其承保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应在承保前完成临时分保安排。
保险人在与关联企业进行再保险交易时,应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再保险价格与条件,不得利用再保险转移利润,逃避税收。保险人应按有关规定披露再保险关联交易信息。
在再保险经纪业务方面,修改稿要求:保险人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对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业务进行分类和经营,不得以临时分保名义变相经营合约分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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