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印发公款出国(境)旅游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两部门印发公款出国旅游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更新时间:2010-8-27 0:04:31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  《用公款出国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为规范因公出国管理秩序,明确相关政策界限,依法惩处用公款出国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8月12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用公款出国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处分规定》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将适用范围确定为三类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处分规定》明确界定了“用公款出国旅游行为”,即“用公款出国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旅游的行为”。  同时,《处分规定》针对用公款出国旅游行为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违反因公出国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双跨团组用公款出国等行为,共规定了十二种具体违纪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档次,为制止公款出国旅游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由于组织用公款出国旅游的行为,较之参加用公款出国旅游的行为,其危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应当依纪从重处分。因此,《处分规定》对这种行为作出规定,组织用公款出国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为挽回用公款出国旅游给国有财产造成的损失,《处分规定》同时规定,用公款出国旅游的,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中央纪委负责同志就颁布实施《用公款出国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  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2010年6月9日,中央纪委颁布了《用公款出国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前,中央纪委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就制定出台《解释》的有关情况,回答了新华社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解释》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因公出国团组总量不断增加,人员不断增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员干部因公出国问题,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对加强因公出国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因公出国管理工作总体是好的。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用公款出国旅游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不仅影响我国对外工作的有效开展,浪费国家资金,而且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力狠刹公款出国旅游歪风  近日,中共中央纪委印发了《用公款出国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从制度上狠刹公款出国旅游歪风的有力举措,对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界限,加大对用公款出国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的惩治力度,推动制止公款出国旅游专项工作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预防腐败局通报部分公款出国旅游案查处情况  国家预防腐败局1日在官方网站上通报了部分公款出国旅游案件查处情况。通报显示,2009年全国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团组数、人次数和经费数,与前3年平均数相比分别下降了49%、45.5%和37.6%,节约经费16.31亿元。  通报指出,2009年,顶风违纪公款出国旅游案件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仍时有发生。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公款出国旅游案件165件,涉案人数634人,其中18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追缴涉案金额988万元。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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