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布评估机构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规则

昨日,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印发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办法》加强了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按业务环节分为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以选择登录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财政部、证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资产评估机构只需在一个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并在另一个系统确认提交,无需重复填报。

针对首次备案的,《办法》指出,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导出已有信息,资产评估机构核对、补充后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证监会备案系统;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确认提交。

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可在线下将备案表格填写完整后按要求上传,证监会备案系统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资产评估机构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信息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将予以退回,并需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核对更正相关信息后重新提交。

对于重大事项备案,《办法》明确,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省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同步将相关变更信息推送至证监会备案系统,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确认提交。已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发生其他变更事项的,可以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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