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新证券法衔接上交所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与新证券法衔接上交所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新证券法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交所28日发布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做出进一步规范。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按照新证券法规定,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监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监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监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新证券法新增规定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发生此类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新证券法有关规定,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通知根据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投资者持有或者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的股份买卖及信息披露,作出相应规范。
根据通知,投资者依据新证券法规定对上市公司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法依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依照新证券法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通知强调,新证券法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条件和终止上市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在上交所对上市和退市相关业务规则予以修订前,公司申请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宜,仍按照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科创板证券的上市、终止上市等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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