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土地两个主人 泸州国土局称经得起调查

一块土地两个主人 泸州国土局称经得起调查 更新时间:2010-1-13 4:54:52   泸州市国土局局长及土地利用科负责人等昨日就相关问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川浙商人围绕着泸州pm2008103号土地引发的争议,吸引着公众的目光,也引起泸州及周边城市开发商的关注。这块当时价值2.6亿多元的土地,如今市价已经扶摇直上――紧邻该地块的另一块土地,最近出让时价值已上升至80多万元/亩,与pm2008103号地块当初价格相比,每亩上升了50多万元。处于风波漩涡中的泸州市国土局,在这块土地从拍卖到签订出让合同的过程中,操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中途又为何变更受让主体?其中究竟有没有什么猫腻?成为读者关注的焦点。

昨日上午,泸州市国土局局长张明及土地利用科负责人等,就pm2008103号土地争议及现状,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一块土地竟有两个主人”追踪

出让:过程完全符合规定

张明首先表示,在pm2008103号土地出让过程中,泸州市国土局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现在的国土出让过程,完全是透明和公开的,国土局根本没有权力寻租的空间。”

张明介绍,泸州市决定公开出让pm2008103号土地时,正值2008年下半年土地及房地产市场低潮。当时各级政府纷纷出台刺激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回升的政策,为了吸引投资者,也考虑到该地块上方有一条高压线需要迁移等因素,地价确定在每亩33万元。土地利用科表示,李万奎作为自然人竞买土地,符合土地出让的规定。

变更:我们确实不知内情

竞买成交后,以李万奎名义缴纳的竞买保证金随即转为土地款。“竞买人有权利申请与他自己确定的企业签订出让合同,也可以先和我们签订出让合同后,再与新成立的企业签订转让合同。”2009年4月,泸州市国土局根据李万奎的申请,向泸州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5000万元土地款票据。

国土局介绍,没有多久,李万奎又提出申请:要求与泸州市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我们根本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因为李万奎本身就是万隆公司的董事长。”国土局称,“我们只是根据成交确认书,认可李万奎的竞得人主体资格,整个申请过程都是他一个人出面在办理,在我们看来,是符合出让规定的。”

现状:等待法律最终裁决

据介绍,3名浙江商人先后分别向浙江绍兴市警方、四川省公安厅报案,并向四川省纪委进行举报;之后,涉及到该宗地的相关手续立即被暂时冻结。

泸州市国土局表示,有关涉及该宗土地的相关问题,省、市纪委曾经先后调查,“我们很坦然。目前他们双方也在走法律途径。”张明说:国土局的态度是,等待有关问题全部调查清楚,法院有了明确裁决之后,再依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当然,我们也希望他们之间能够通过协商解决争端。尽快办理手续开发这块地。”

目前,不管是李金生等人还是李万奎,都表现出希望尽快通过有效途径解决纷争的愿望。据悉,本报报道也引起了泸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清情况,妥善处理。

【对话】

第一次遇到这种事,确实不好说

华西都市报:我们关注这个新闻的要点就是:是手中拿着你们出具的部分土地款票据的万隆公司是受让主体,还是后来与你们签订了出让合同的立达公司是受让主体?为什么中间会出现这样的变化?

泸州国土局:竞买人是李万奎。他提出与立达公司签订合同是符合出让规定的。我们只是以为这是他自己公司内部的事情,反正他是竞得人。

华西都市报:可不可以这样理解:李万奎先向你们提出了与万隆公司签订合同的申请,你们认可了,并向这家公司出具了先期收到的土地款票据。后来李万奎又申请与立达公司签订合同,你们又同意了,并迅速与立达公司签订了出让合同。这些变化全部都是根据李万奎一个人出具的一纸申请?难道不需要李万奎提供一个万隆公司盖了公章的书面手续之类的东西?

泸州国土局:我们已经说了,这块土地是以李万奎个人名义竞得的。我们是与李万奎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我们一直只知道李万奎。他又是公司董事长,我们也搞不懂背后的原因。这还是我们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这也就是我们觉得“不好说”的地方,确实也不好说。

当然,我们的工作确实有瑕疵:我们应该深入了解一下李万奎和万隆公司之间、万隆公司和立达公司之间的关系,如果我们知道这些原因,肯定要叫他处理好之后才会同意与立达公司签合同。

华西都市报:现在的问题是:万隆公司手上有你们出具的土地款票据,他们说你们“一女二嫁”怎么解释?

泸州国土局:缴款并不是土地权属的依据。只有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才能证明土地权属。我们并没有确认万隆公司的受让资格,那个“一女二嫁”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华西都市报:那如何解释这5000万元土地款票据呢?

泸州国土局:我们那是开给李万奎的。华西都市报:可是缴款单位一栏写的是“万隆公司”啊?

泸州国土局:这个问题值得探讨。但我们最后还是要将这笔钱视为竞得人缴款总额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我们把它视为李万奎的缴款。

华西都市报:可是你们这种说法万隆公司是不服的。因为这不是5000元的票据,而是5000万的土地款票据。应该是很严肃的事情。

泸州国土局:我们在这件事情上没有违规违法的行为,经得起调查。

【声音】

万隆公司:泸州国土局严重行政乱作为

针对泸州市国土局的说法,万隆公司负责人李金生表示,泸州市国土局在确认万隆公司为合法受让主体并收取了先期部分土地款后,对李万奎无端改变受让主体没有进行严格审查。“仅凭他一纸什么公章都没有的申请,就把一块几亿元的土地签订合同的对象改变了,这是很严重的行政乱作为!”“我们付了5000万元土地款,立达公司签合同时一分钱都没有付。这是‘瑕疵’吗?”

李金生认为,泸州市国土局应该对由此引起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立达公司:我买的地我作主

土地是以我个人名义买下来的,这一事实不容改变。李万奎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称自己确曾有过和浙江商人合作的事实,并在合作过程中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诚意。发生分歧后自己曾多次表示愿意通过协商解决纷争,“但他们总是觉得自己很强势,要求很高。”李万奎说,在合作的前期产生的一些经济往来自己表示认可,愿意返还并作补偿。“不管这件事情最终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我为家乡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作贡献的愿望不会改变。”

律师:国土局变更程序不合法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昨日在详细研究了相关材料后,再次发表自己观点:泸州市国土局根据李万奎的申请,向万隆公司出具的5000万元土地款票据,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承诺”要件,意味着认同了万隆公司代表竞得人李万奎受让该宗土地的合同主体资格。“这个时候再要改变,仅有竞得人李万奎一个人的申请就不符合要求了。”

郭刚认为,李万奎向泸州市国土局所提出的、要求重新与立达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申请,仅属公司股东的个人意愿,“即使李万奎是董事长,也必须出具经董事会决定后的公司文件资料。”因此,泸州市国土局依据李万奎个人的申请改变了万隆公司的受让主体,与立达公司重新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万隆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国土局的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与万隆公司签订出让合同,并可要求赔偿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但郭刚建议,如此巨额的纷争,最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对双方不利,对地方经济发展不利,对城市建设进程不利,对泸州招商引资形象更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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