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张某为赤水市某房开企业安装门窗,欠款130万余元。工程款结算后,某房开企业和张某协商约定,用该企业所开发的商业门面三间抵偿给张某。双方签订了抵债协议。

但是,该房开企业约定抵债的三间门面房,一直没有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给张某。在这种情况下,张某该怎么办?能选择要求房开企业交付约定的三间门面?或者在已经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情况下,选择要求该房开企业支付所欠工程款130万余元。

解析

这涉及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后,原债务是否消灭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是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义务抵债协议,是诺成性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因此,前述协议是有效的。二是,在该房开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情况下,张某可以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也就是说,张某可以选择要求该房开企业履行抵债协议,按照约定交付三间门面。也可以选择要求该房开企业履行原债务,即向其支付工程款130万余元。

门窗品牌

高档系统门窗

铝合金门窗品牌

隔音门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