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家族信托要设立为不可撤销信托为什么家族信托要设立为不可撤销信托呢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为什么家族信托要设立为不可撤销信托这个问题,为什么家族信托要设立为不可撤销信托呢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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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产品逾期后会跑路和倒闭吗?设立信托保护资产可以合理规避高额的遗产税吗?保险金信托的功能及法律架构设计探讨?贾跃亭为什么可以不用还债信托公司产品逾期后会跑路和倒闭吗?我是信托者,专注信托。
先审题,其实这个问题再细分可以分为3个问题
1信托公司产品逾期
2信托公司跑路
3信托公司倒闭
首先,第一种情况发生了,也未必会引发第二、第三种情况发生,时下信托就68家,是信托业经历了几十年时间,一共6轮整顿,形成了这相对成熟和稳定的体系,像中江信托在2018年几乎是“全面开花”,它现在不也只是被雪松金融入主,接盘,所有项目承诺在2020年全部解决,这已经算是很极端情况了,也不没走到跑路和倒闭嘛,但是项目会发生逾期,这一点是一定会的。
第一点,自从资管新规出台,到了2018年6月份,网贷平台暴雷倒闭开始,网贷,私募基金,资管,信托都有出现逾期的情况。因为宏观经济下行期,企业经营效果不佳,外加流动性紧张,金融政策又明确不准刚性兑付,多种因素下,不仅仅是信托其他各类资管产品都有逾期的潜在风险,而且时下这个风险值较往常较大!!
回归题目中的信托,从去年开始,中江信托,安信信托,中泰信托,云南信托等多家信托在政信项目,工商企业项目或多或少都有逾期。
但是信托机构都不存在跑路的风险——为什么这么说呢?
原因有如下几点:
第一,银监会早在99号文就明确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监管机构要区别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而全国就68家信托机构,背后实控人非富即贵
所以与其问信托机构会不会跑路,还不如问这背后实控人会不会跑路!!
更重要的一点,68张信托牌照十分稀缺,价值不菲,少说几十亿到百亿。
虽说信托机构不会跑路或者倒闭,但还是会被替换掉
最生动的例子就是中江信托了,因为大面积的逾期,导致自身已经没有能力处理,后引进雪松控股,被它拿下71%的股权,成为中江信托第一大股东,现在已经改名为雪松信托!!!
而且我在问答中经常提到的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和风险赔偿准备金,一旦有项目逾期,风险赔偿准备金就会被触发,一旦上升到机构存在“破产”风险,信保基金也不会坐视不理。
第二信托业保障基金
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出处:《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什么情况下使用?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
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
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
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
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万一出现极端情况,信托公司面临破产、撤销等,信托业保障基金可以发挥作用,及时化解风险。此外,信托公司如果出现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可以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流动性困难解决方案及保障基金偿还计划,由保障基金公司审核决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申请通过后有偿使用。
第三信托赔偿准备金
作为信托委托人,担心信托公司不尽责、违反信托目的造成自己的投资损失?从监管角度看,对此早有应对——信托赔偿准备金。
信托赔偿准备金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赔偿信托业务损失的风险准备金。
从何而来?
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有何用途?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163条规定了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具体用途,“从事信托业务时,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损失的,属于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资产损失的,以信托赔偿准备金赔偿”。
有多少钱?怎么保值?
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截至2018年4季度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为260.71亿元,同比增长17.90%。信托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了提升。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
好了,以上就是我的分享,感谢阅读,麻烦点个赞加个关注!!!
设立信托保护资产可以合理规避高额的遗产税吗?可以,设立可撤销信托或者不可撤销信托,都可以用来避免遗产税并隔离保护资产,如果对这两种方法不了解或者有疑问,建议寻求专业团队的帮助,具体可以联系澳加美联的王国栋及其团队,是专业的美国财税专家和财税规划团队。
保险金信托的功能及法律架构设计探讨?没有遗产税了,还需要保险金信托吗
作者|尹泰芬
来源|尹泰芬(ID:tinafen2010)
跨界团队长|北大经硕|财经博主|法系保险经纪|专栏作者原文在我的公众号:broker_Tina
微信:tinafen2010
原文题目:如何快速了解保险金信托(三个基本问题)
好久没有写文了,千言万语萦绕在脑间,却始终没有总结和输出内容。
那天看到一篇文章,实在不敢苟同,于是乎,心痒痒的,还是决定把近期热门的话题整理输出,希望提供一种思路(主要针对三个基本问题进行解答)
信托公司倒闭了怎么办(本文有答案)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偶尔有人问,找时间再写)
一、保险金信托是谁的最爱
保险金信托是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联合推出的创新金融工具,由保险产品提供风险保障、由信托合同提供财富保障的一种资产安排方式。这也成为各家保险公司跑马圈地的“新式武器”,哪家还没有,那得抓紧了。
目前,中德安联(联合长安信托)、同方全球(联合中信信托)、天安人寿(联合中融信托)、平安人寿(联合平安信托)、友邦保险(联合中信信托)、中信保诚人寿(联合中信信托)、中意人寿(联合昆仑信托)等公司均已推出类似产品。
保险金信托相较于家族信托模式(起步3000万),进入门槛低,可通过保费与保额之间的杠杆作用作出定制化信托方案,一般300万保费起可以定制(可选择趸交或期交保险方案),当然,每家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和保费要求不同。
二、保险金信托适合哪类人群配置呢
就是面临下列问题的人可作为提前资产安排的一项选择。
举个栗子:
这部分内容比较复杂,容我有机会再详细写一篇。
三、保险信托有哪些特点呢
四、理清三个基本问题
为了更好的理解保险金信托,我们先理清三个问题后再详细阐述。
谁是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什么是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可否指定信托公司为保险金的受益人以上三个要素决定了一份信托合同是否成立。
那么保险金信托是什么?我们先看看网上某位作者的定义。
这个定义对吗?
接着这位作者接着说,
因此推导出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是不确定的,这个理解对吗?
1、到底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是谁?
保险金信托的由两部分合同组成,一为保险合同,受保险法约束;二为信托合同,受信托法约束。
为了更好的了解总体结构,请查看下列图示。
首先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主要保险产品为年金或高杠杆终身寿险),通常要求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等保单生效,并过了犹豫期后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此时需要签订信托合同,并详细定制信托计划。
此时,投保人成为信托合同的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签订信托的目的本身就是传承投保人的意志,并使其延续和履行,而非保单受益人的意志延续。
那么设计保险金信托计划后,若投保人(委托人)身故,信托合同是否有效?
情形一,若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投保人身故后,身故保险金进入信托计划,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执行。
情形二,若投被保险人不同,若受托保单的投保人进行变更,新投保人撤销该保单或是将该保单的受益人由信托公司变更为其他人的,信托项目提前终止。
因此,如果想贯彻投保人的资产规划的意志,最好设立不可撤销保险金信托,较为妥当。
2、什么是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
信托法如何规定信托财产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受托人(指信托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因此信托财产不一定是实际财产或实物财产,也可能是一种权益权利。
网上这位作者说到,因为保单有可能退保,所以为不确定财产,因此信托不成立。
当保险合同生效并过了犹豫期,变更受益人为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时信托财产为一份远期保险金权利。如果投保人退保,可撤销信托合同。投保人可在签订信托合同时,约定信托是否可撤销或更改,如约定为可对信托进行撤销或更改,委托人有权对信托合同撤销或更改,信托撤销不需要缴纳费用,但信托内容变更,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有不同的收费政策。
目前可作为信托财产的除了现金、部分贵重物品和合同收益权等以外,房地产、股权等还未纳入信托财产范围。因为所有权的转移部分在实操过程中有相当大的难度。
3、可否指定信托公司为保险金的受益人
上述描述可以理解为保险法要求保单受益人须为有可保利益的自然人。那么真的是这样吗。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以上是保险法法律条款中“受益人指定”的规定。
保险法什么时候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呢,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结合两部法律的两个条款规定,受益人的指定仅需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或被保险人指定即可,至于是否一定为自然人,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指定信托公司为受益人是合法合理的。
五、信托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有人会担心信托资产进入到信托公司后,若信托公司倒闭破产,信托资金会不会受影响的问题。
信托公司本身问题不会导致信托不能正常管理。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第十八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据此,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作出了保障规定,信托财产不受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本身债务、破产等影响。换言之,即使信托公司发生问题,信托财产仍然不受影响。
二、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五)辞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根据第四十条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综上,信托法不仅从制度上保障了信托财产不与受托人本身资金发生混同,不受受托人本身债权债务的影响,保证了信托管理不受受托人资质能力的消极影响;而且在前一受托人发生困难或者类似问题导致不能正常管理信托事务时,信托法规定了其退出与继任机制,同时赋予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变更、选任新的受托人的权利。两者结合为信托管理不受受托人本身问题影响。
今天主要针对保险金信托的基本问题,通过法律条款进行了解释。
有没有觉得枯燥?
没事,
这些条款你会有用到的时候。
很多人可能对另一个话题更感兴趣,比如为什么/如何有效配置保险金信托的话题。
不是所有人都需要配置,这不是标配,是一种选择。
选择了一种资产配置方式,就选择一种生活方式。
我们下一篇文章见。
贾跃亭为什么可以不用还债因为贾跃亭建立了信托基金,所以可以不用还债
乐视在国内的债务高达60亿人民币,在美国的欠款数额远没有这么多,所以贾老板在拿到10亿美元(具体融资金额尚不清楚,对外宣称是10亿美金)融资之后,先还清了在美国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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