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新政P2P网贷走向何方上
互联网金融新政,P2P网贷走向何方?(上)
互联网金融新政,P2P网贷走向何方?
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10月13日发布了《 互联网金融 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 互联网 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同一天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14部位联合......国务院办公厅10月13日发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同一天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14部位联合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这是监管部门继今年8月份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后关于网贷业务监管的又一官方文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文日期是2016年4月份,要求专项整治工作*迟于2017年1月底之前完成。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则是在整治期间对外发布的。这说明监管部门已经决心对网络借贷行业进行整治,避免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面对监管风暴,P2P网络借贷行业究竟会走向何方,过去野蛮生长的方式还会继续存在吗?未来是百花齐放还是大佬垄断的格局?新的监管政策将对这个规模近万亿的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在此我们分两期给出答案。一、监管和整治重点无论是暂行办法还是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P2P互联网借贷的监管重点是落实网络借贷机构信息中介定位,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禁止网络借贷机构突破信息中介职能定位开展设立资金池、自融、发放贷款和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二、P2P不会穷途末路P2P在中国的发展现状。P2P网络借贷从一开始就像是进入市场搅局的一个坏小子,他大大拉升了传统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市场平均收益率,吸引了投资者的大量资金,同时带来的是市场总体信用风险的上升。由于缺乏应有的监管,一时间P2P平台数量成倍地增长,但是平台质量良莠不齐。几个做互联网的年轻人花几个月时间就能开发出一个平台网站,市场推广到各个论坛、自媒体或是线下推广一番,再加上20%左右的收益率,平台的投资规模很快就上来了。但是很多小平台缺乏应有的风控体系,对平台资金和客户资金没有隔离,搞资金池,所以客户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很高。每年都有几百上千家平台成立,但同时也有成百上千家平台倒闭或者卷款跑路,投资者有通过高利赚钱的也有很多血本无归的。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6年9月底,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数量为2202家,较上月减少了33家,环比降幅为1.48%;同比减少了215家。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而是作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2016年9月,停业及问题平台共有98家。其中,问题平台40家,占比为40.82%;停业转型平台58家,占比为59.18%。这些问题机构一部分是受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情况,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P2P为什么不会走向穷途末路。市场从开始起来到现在已经混乱了5、6年时间,按理说对于这样的市场监管部门早就应该出手狠加整治了,但为什么监管方一直保持着这么大的容忍度呢?*个原因,也是*重要的原因,P2P平台手中握有尚方宝剑,这个尚方宝剑就是中央对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长期无解的局面。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年甚至更早开始,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就一直成为困扰中国经济的一个重要问题,经济主管部门曾经采取过各种各样的办法,比如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比重提要求、推广小贷公司等等,但是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可以说从整体上来看几乎都是失败的。商业银行在间接融资市场上处于*对的主导地位,小微企业由于单笔融资额度较小、企业风险较高,所以一直处于被商业银行嫌弃的境地;小贷公司虽然是打着普惠金融的旗号,但是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放贷资金受资本金和杠杆的限制导致无法做大,二是出于成本考虑,很多小贷公司也不愿意做小微贷款,而是变相地干起了银行的事。此时,P2P网络借贷在中国的出现让经济主管部门对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看到了一丝希望。如果真的能够解决小微企业融资的问题,哪怕是出现一些短期的较混乱的局面有关部门一定也是愿意去尝试的。出于这个逻辑, P2P网贷不会走向穷途末路。第二个原因,监管的滞后性。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不断变化的而且呈爆发式发展的新鲜事物,监管方需要时间去观察市场反应、梳理逻辑,在理清方向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管得住、管得对的政策。但正是在监管方理清监管方向的过程中,P2P平台才另辟蹊径规避监管,我们暂且不讨论这种“另辟蹊径”的方向是不是正确,重点在于这种规避会给P2P行业更多的活路。三、网络借贷监管新政将给市场带来哪些冲击?意见稿非常有针对性地对目前不少平台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规范,这些规范办法或禁止性行为的提出将会对平台带来什么样的冲击呢?我们挑几点*重要的分析如下:对借款规定了上限,专注大项目的平台将被迫转型。借款上限的具体要求是: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P2P借款可以分成个人和企业借款。其中个人借款主要有三类业务:一是消费贷款,这个基本上能被20万的金额覆盖。第二类是汽车抵押贷款,可以是二手车抵押贷款,也可以是新车贷款,这个大部分能控制在20万元以内,部分业务会超过这一限制。所以对于前两类来说,我们认为影响不是太大。第三类是是和房产相关的个人贷款,包括赎楼贷、房产抵押贷等,这种模式下的借款金额基本上都超过了20万的限额。所以,影响非常大。其次是企业借款,那些给中小企业直接贷款、与机构合作发放贷款、做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的P2P平台受到的影响*大。单个平台100万的额度以及所有平台500万的额度对于很多小微企业的借款需求实际上是不能满足的。但是呢,我认为*版监管办法是相对严格的,目的是清理高风险的违规平台,所以500万的额度并不一定就一成不变。在未来,随着市场的规范化,这个额度是有可能根据借款主体的实际需求进行相应调整的。禁止部分类型的债权转让,直接搞死了债权转让模式的平台。《办法》禁止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但是,普通类型的债权转让是没有禁止的。这一项将对采用债权转让模式的平台带来很大的冲击。所谓债权转让模式是指P2P理财平台先寻找借款人,然后对其进行充分评估,通过风险评估后平台将其*给专业放款人。专业放款人向借款人放款并取得债权,然后在平台上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专业借款人很多时候并不是个人,而是做线上理财的机构,充当了居间人和垫款人的作用,能够促进借贷的顺利进行。显然,由于禁止打包资产形式的债券转让,这一模式将直接熄火。当然,一对一的债权转让没有禁止。禁止平台设立资金池,不合规平台压力大。资金池的设立是很多高息平台在忽然倒闭或跑路前稳运营的关键原因。所谓资金池,就是平台给投资人和借款人中间设立一个池子,投资人把钱放到池子里、池子给借款人打款、借款人的还款进入池子、池子再给投资人还本付息。所以借款人违约的时候,平台可以用池子里的其他钱来兑付,这种模式是非常危险的,随着违约总额的不断增加,池子的兑付压力越来越大,直至零界点瞬间坍塌。此外资金池也让平台能够很方便地挪用客户的资金,容易造成道德风险――平台方卷款跑路。所以,禁止资金池的设立*对是净化P2P行业的重要手段。客户资金进行第三方存管要求,宽限期内难以实现。将客户资金和平台隔离,保证了平台无法挪用客户资金。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要求P2P平台在银行开立托管账户,这里面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在银行开的账户是谁的?如果是P2P平台本身的账户,把资金打到你的账户里头再出去,这就是资金池就是在吸收存款。如果P2P平台要想建立一个直接融资的银行托管账户,实际上是P2P平台向银行发出指令,把甲客户出借的钱直接转到乙客户的帐上,不经过平台的账户。现在的监管当局要求P2P平台找银行做托管账户,但很多银行没有开发这样的技术产品,所以P2P平台在银行资金托管当中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二是从银行的角度来看,除了一些大平台,大家其实是不愿意参与到P2P平台中来的。即使只是做资金托管,只承担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在银行工作的人,对这一点感受或许会很深,因为中国的投资者很多时候会是蛮不讲理的,比如期货投资亏钱了,他们会找银行,因为银行是资金托管方;或者,只要亏钱了,其中有银行参与进来的,不管是以什么方式参与,很多投资者都会去向银监会投诉银行,银行迫于舆论压力和声誉影响,很多时候只能忍气吞声给投资者买单。那么现在对于P2P平台这种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加上投资人这么不成熟不理性,银行在做资金托管上一定会非常谨慎,否则后果就是被亏钱的大妈们的口水淹死。所以,未来的情形可以预计,12个月的过渡期过后,还是有很多小平台找不到资金托管银行,*终因为无法做到合规而不得不转型或者关闭。监管能力能否跟上。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些监管措施要真正落实起来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根据意见稿,实质上行使监管职责的是地方金融办。大家对地方金融办*熟悉的监管职能之一就是对小贷公司的监管,但是小贷公司与P2P平台有很大的差别,比如小贷公司主要是本地经营,而P2P平台因为是通过互联网运作的,所以跨地区经营的情况非常普遍,不同地区的金融办之间是否能够协同做好监管存在疑问;又如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于股东注册资本,加较小的杠杆资金,而P2P平台的是面向大量投资者的模式,对于监管方的监管能力有更高的要求。此外关于资金池、银行托管、平台分类评级、不得担保等各类监管要求也是对地方金融办监管能力的一个较大的考验。*后,还有一个监管差异的问题,不同地区的经济金融发展程度不同,金融办的监管经验也不同,如何保证对不同地区的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的监管也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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